
協會簡介

理監事介紹
職務 | 姓名 | 公司名稱 | 職位 |
理事長 | 林宏澔 | 創世紀不動產教育訓練中心 | 總經理 |
副理事長 | 林言峰 | 盛隆國際工程 | 總經理 |
常務監事 | 張逸群 | 上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| 董事 |
理事 | 林文正 | 彩城營造有限公司 | 總經理 |
理事 | 蔡逸泓 | 蔡逸弘建築師事務所 | 負責人 |
理事 | 林宗德 | 新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| 總經理 |
理事 | 陳益盛 | 宏大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| 總經理 |
理事 | 洪浩肯 | 雙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| 總經理特助 |
理事 | 陳明安 | 常安建設有限公司 | 總經理 |
理事 | 蔣光騰 | 廣龍不動產有限公司 | 負責人 |
理事 | 姜銀燕 | 東華代書事務所 | 地政士 |
理事 | 楊忠霖 |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| 特助 |
監事 | 陳毓蒨 | 合信地政士事務所 | 地政士 |
監事 | 徐孟宏 | 定宏建設有限公司 | 負責人 |

顧問團隊
會務活動

活動花絮
建 案 參 訪-鳳 凰 花 城
協會年度旅遊-皇后號包船*趣遊淡水河
2018-台北國際大飯店 會員合影
2018 維多利亞酒店-協會尾牙活動
2018餐敘-台北福容大飯店

協會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建築經營管理協會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 三 條 本會宗旨為結合台北市不動產相關產業資源,推動不動產業合作,
舉辦不動產相關專業人員教育訓練,促進台北市不動產業共榮發展為宗旨。
第 四 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。
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結合台北市不動產相關產業資源,促進不動產業共榮發展。
二、促進不動產相關產業之合作與交流。
三、建議與協助政府推動各項不動產有關政策。
四、會員教育訓練及合作交流。
五、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、不動產經紀人、不動產估價師、地政士及其
他不動產相關單位人員專業教育訓練。
六、提供會員不動產相關訊息。
七、研討不動產相關行業政策與法令。
八、參與國際不動產業之研討會議。
九、接受政府機關、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。
十、建立不動產相關產業網路平台。
十一、舉辦或贊助社會公益活動。
十二、其他與宗旨相關之事項。
第二章 會員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:
一、個人會員:凡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,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有行
為能力、從事不動產相關行業十年以上資格者,或經由理事
會特別推薦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
會費後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贊助會員:凡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,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有行
為能力、從事不動產相關行業一年以上資格者,填具入會申
請書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贊助會員。
三、名譽會員 : 凡對不動產具有研究之專家、學者、及主管不動產相關業務
者得由理事二人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,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
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以除名。
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 十二 條 個人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及參加會員大會之權利。
每一會員 為一權。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
權且無參加會員大會之權利。
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會員違反前項繳納會費之
義務,未依規定標準繳納會費或逾期未繳,經本會通知仍不依限繳納會費
者,由理事會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:
一、勸告:欠繳會費滿一個月。
二、警告:欠繳會費滿二個月,經勸告而不履行者。
三、停權:欠繳會費滿三個月,經警告而不履行者,不得參加本會各種會議、
當選理事、監事及享受會員一切權益;已當選為理 事、監事者,應予解
職。欠繳會費滿一年,經停權仍不履行者,得由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
會員經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權時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
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11人、監事3人,由個人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
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,候補監事1人,
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理事、
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
以抽籤定之。
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由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於理事中指定之,
並經理事會通過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
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
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。
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,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三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
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立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擬定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
同。
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9人,顧問數人(均為義務
職)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 會議
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
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
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本會辦理法
人登記後,臨時會員大會,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。
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
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 三十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
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
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
之可決解散之。
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
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
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
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;連續二次無
故缺席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、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
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 關備查。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
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 會 費:個人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臺幣參仟元。贊助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
繳納新臺幣貳仟元。名譽會員入會時,免繳入會費。
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應一次繳納新臺幣壹萬貳仟元。贊助會員應一次繳納新臺幣陸
仟元。名譽會員 免繳常年會費。
三、會員捐款。
四、委託收益。
五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六、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 查
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
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
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
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
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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